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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时间:2018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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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2-05-29
        通人社医〔2011〕32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参保群众的生育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市区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生育保险参保
            1.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参保并缴纳生育保险费。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不可补缴。
            2.灵活就业人员在市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生育保险挂靠手续时,应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按年度与医疗保险费同时一次性缴纳,缴费基数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年中续保的,须在参保时一次性缴足当年应缴纳的全部费用。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的,可退还单位缴费之月起至年底预缴的生育保险费。
            3.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关系变动时,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人事)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关系变动后次月的规定时效内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视为连续参保,生育保险待遇可正常享受;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需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在补缴医疗保险费同时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补缴生育保险费。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中断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不补缴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4.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相应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暂停期间,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负担。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在足额补缴生育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暂停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5.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其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缴费费率为0.8%,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与医疗保险同步。
            6.外地参保人员调入本市区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凭外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年限、缴费基数证明等有关材料,于3个月内到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关系续接手续。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需按同期医疗保险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中断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缴费中断超6个月或不补缴中断期间生育保险费的,外地转入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不予接续。
            二、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当年新参保单位按照该单位职工发生费用前单位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三、女职工因治疗异位妊娠(含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炎等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
            四、《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办法的通知》(通人社(L)[2010]14号)中第二条第七款第1项“妊娠三个月后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须提供生殖服务证或准生证”修改为“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须提供生殖服务证或准生证”。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