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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时间:2018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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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2-27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南通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五日
        南通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6]29号),鼓励和帮助灵活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续保,提高其灵活就业的稳定性,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的对象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4050”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三)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四)单亲家庭的失业人员;
          (五)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的条件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须到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
          (二)灵活就业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参加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到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申报,同时填写《南通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1):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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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
          3、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二)审核
          1、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申请后,认真核实其灵活就业、收入情况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南通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见附2),并将其申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对社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人员打印《南通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3)和《南通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见附4),连同申报表加盖公章,报经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盖章后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3、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在花名册和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一并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定。
          (三)发放
          1、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2、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灵活就业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到个人通存通兑的银行存折户或银行卡。
          五、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的管理规定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季申请、审核和拨付。因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的月份不计发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时,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须在其《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记载”栏和《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予以记载。
          (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前已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其《再就业优惠证》由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统一保管。
          (五)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
          2、已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中止灵活就业的其他情形;
          4、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灵活就业收入达到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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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出现停止享受社保补贴情形的,应在一周内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报告。对故意隐瞒骗取社保补贴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处以骗取金额1-5倍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主题词:困难人员 就业 社保补贴 细则 通知
        抄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抄送: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处(中心),市区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9月5日印发
        共印80份